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4-09-15安越编辑/文本文由安越咨询原创或嘉宾授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资本法的理由是:(1)政府补助是一种融资手段,应在主体的财务状况表内处理,不应通过损益去抵销其补偿的费用项目。由于预计不必归还,政府补助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2)在损益中确认政府补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不是主体赚取的,而是政府给予的无相关成本的奖励。

支持收益法的理由是:(1)政府补助不是来自股东的资源,不应直接贷记股东权益,而应在适当的期间确认为收益;(2)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主体争取到补助通常要遵循附加的条件、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它们应当被确认为收益,并与将来补助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以及(3)如同所得税和其他税费要从收益中开支一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损益中处理是符合的。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收益法。由于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须与之实质趋同,所以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尽管仍存在较小的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可以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而减少未来的折旧金额,而中国只能是作为递延收益摊销形成以后年度的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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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评论(共4条)
  •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王跃武

    1、现有的政府补助政策确实不透明,也不公平,似乎主要取决于政府与(个体)企业之间的关系,对比看下以前同星城长沙的三一重工与中联重科各自得到的补助就知道差别待遇了;
    2、从财务会计角度,国内外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采用收益法,作为一种营业外的补贴收入,因而探讨归探讨,是改变准则之前并没有多少回旋余地。个人赞同收益法,因为这并不是因为政府的慈善心而给的资本捐赠(记入资本公积),而主要是一种特殊情形下为“养鱼”而“少取点水”,在实质上与“税费返还”是一致的。
    3、当然,从管理会计的角度,这显然是种可遇不可求的“馅饼”,不能作为经常性收入与盈利的,这与财务会计的处理方式没有什么相关性。所以,管理会计中值得讨论的空间更大得多。

  • 江苏乔德福莱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黄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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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刚

本期访谈嘉宾:郭大刚

安越讲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深会员(FCCA)、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国际会计准则资格 (ICAEW Diploma in IFRSs)、中国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郭老师是国内资深的财务培训专家,具有多年的跨国企业财务管理实战经历和深厚的研究积累,此前曾供职于沃尔沃、宏力半导体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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