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资本法的理由是:(1)政府补助是一种融资手段,应在主体的财务状况表内处理,不应通过损益去抵销其补偿的费用项目。由于预计不必归还,政府补助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2)在损益中确认政府补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不是主体赚取的,而是政府给予的无相关成本的奖励。
支持收益法的理由是:(1)政府补助不是来自股东的资源,不应直接贷记股东权益,而应在适当的期间确认为收益;(2)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主体争取到补助通常要遵循附加的条件、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它们应当被确认为收益,并与将来补助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以及(3)如同所得税和其他税费要从收益中开支一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损益中处理是符合的。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收益法。由于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须与之实质趋同,所以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尽管仍存在较小的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可以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而减少未来的折旧金额,而中国只能是作为递延收益摊销形成以后年度的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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