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4-09-15安越编辑/文本文由安越咨询原创或嘉宾授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不过,笔者更为支持资本法,原因与上文一致。针对支持资本法的第一个理由,我们必须明确作为收到的政府补助其本身不具备负债的特点――即未来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外流,而不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这样会扭曲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而且,这也与我们新准则强调的资产负债表观更加一致。而针对第二个理由,基于中国的资本市场现状,我们尤其不应该将政府补助包括在会计利润之中(尽管也许根据上文中证监会的公告,作为营业外收入不包括在经常性损益中),但仍会在一定程度上误导投资者。

因此,笔者建议,将政府补助记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应归入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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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评论(共4条)
  •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王跃武

    1、现有的政府补助政策确实不透明,也不公平,似乎主要取决于政府与(个体)企业之间的关系,对比看下以前同星城长沙的三一重工与中联重科各自得到的补助就知道差别待遇了;
    2、从财务会计角度,国内外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采用收益法,作为一种营业外的补贴收入,因而探讨归探讨,是改变准则之前并没有多少回旋余地。个人赞同收益法,因为这并不是因为政府的慈善心而给的资本捐赠(记入资本公积),而主要是一种特殊情形下为“养鱼”而“少取点水”,在实质上与“税费返还”是一致的。
    3、当然,从管理会计的角度,这显然是种可遇不可求的“馅饼”,不能作为经常性收入与盈利的,这与财务会计的处理方式没有什么相关性。所以,管理会计中值得讨论的空间更大得多。

  • 江苏乔德福莱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黄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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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刚

本期访谈嘉宾:郭大刚

安越讲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深会员(FCCA)、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国际会计准则资格 (ICAEW Diploma in IFRSs)、中国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郭老师是国内资深的财务培训专家,具有多年的跨国企业财务管理实战经历和深厚的研究积累,此前曾供职于沃尔沃、宏力半导体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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