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笔者更为支持资本法,原因与上文一致。针对支持资本法的第一个理由,我们必须明确作为收到的政府补助其本身不具备负债的特点――即未来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外流,而不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这样会扭曲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而且,这也与我们新准则强调的资产负债表观更加一致。而针对第二个理由,基于中国的资本市场现状,我们尤其不应该将政府补助包括在会计利润之中(尽管也许根据上文中证监会的公告,作为营业外收入不包括在经常性损益中),但仍会在一定程度上误导投资者。
因此,笔者建议,将政府补助记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应归入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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