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文中,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即,非经常性损益具备三要素:1、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性较低;2、补贴性质的特殊性和偶发性;3、不能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像财政贴息、开发区管委会扶持资金、科技创新奖励等类型的政府补助由于完全符合上述定义,因此均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净利润中,但其经常性损益中不包括该项。而对于上述家电、钢铁或新能源、农业等行业的补助,笔者以为与其业务完全相关,但是否属于特殊性与偶发性以及能否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则见仁见智、难以一概而论。须根据政府的方针政策导向、相应补助的文件内容等多方因素综合判断。而在实务中,很难得出使各方均心服口服的一个结论。
而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也就是说,其会计处理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类似。
而国际会计准则同时也明确规定如下: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资本法,即将政府补助直接贷记股东权益;另一种是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在某一期间或某几个期间确认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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