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和利润下降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与原有营业税确认的收入相比, 需要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00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确认营业收入为100÷ 1 .11% =90.09 亿元 ,仅此一项,收入下降比例为9.91%。
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进项税额,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很多,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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