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股权转让案例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3-10-10李兆婴/文本文由安越咨询原创或嘉宾授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六、    税款的交纳

82号批复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确定的方案,及时向纳税人BHCL公司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义务。BHCL公司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好又多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BHCL公司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各地税务机关可将税务文书送交本地好又多公司,由本地好又多公司转交纳税人,并及时组织税款入库。2012年5月,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根据总局要求,向MMVI公司出具了《税务事项告知书》(深国税福告〔2012〕1101号),由MMVI公司扣留了部分交易款项作为备付税款存放在境外监管账户。经研究,由MMVI公司使用该扣留款项缴纳税款。为了顺利完成外汇汇入缴税工作,请各地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明确:‘鉴于MMVI公司已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扣留了备付税款,由MMVI按本通知要求从备付税款账户直接支付到税务机关指定账户进行缴税。’”

698号的规定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3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82号明确要求BHCL公司主动到各地税局纳税,但同时又要求MMVI公司,即卖方将备付税款从境外监管账户划转至税务机关。3号文并未规定非居民卖方的扣缴义务,而是要求负有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以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但82号要求MMVI公司扣留部分交易款项作为备付并直接划转到税局,实质上MMVI公司是履行了扣缴义务。

综上所述,82号所批复的沃尔玛收购好又多的案例对于非居民企业之间间接股权转让交易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给出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思考的地方,如:中间持股公司的否定、转让收入的确定、应纳税额的分配、扣缴义务的认定等。希望,国家税务总局以后能出台更多类似文件,以指导企业对于国家税务政策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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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婴

本期访谈嘉宾:李兆婴

李老师是财务管理领域的资深人士,先后服务于银行、制造企业、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等多种机构,长期专注于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实践的总结与研究,在企业财务管理、咨询和培训领域均有颇多建树,是国内顶尖的财务培训专家和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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