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3121 盈余公积发文文号:发文部门: 财政部发文时间: 2004-04-27实施时间: 2005-01-0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所属区域: 全国下载全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pdf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312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法定盈余公积; (二) 任意盈余公积; (三) 法定公益金。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小企业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小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法定公益金),贷记本科目(任意盈余公积)。
四、小企业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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