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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
推荐讲师:安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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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pdf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部分,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小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三、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四、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 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 企业使用该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 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或商品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相关材料或商品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 因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 其他足以证明有关存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况。
五、会计期末,小企业计算出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按该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其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以原计提的金额为限。 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以外,小企业售出商品时可不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待期末时一并进行调整。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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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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