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节 负责审计合伙人的轮换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0A部分由本法案作出修订,并增加了下述条款: “(j) 负责审计合伙人的轮换——对审计某发行证券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如果该所负责(或负责协调)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已连续超过5年对该公司的审计或复核负责,则该事务所提供上述审计业务的行为是非法的。”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