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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股权转让案例的启示

本期访谈嘉宾:李兆婴

李老师是财务管理领域的资深人士,先后服务于银行、制造企业、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等多种机构,长期专注于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实践的总结与研究,在企业财务管理、咨询和培训领域均有颇多建树,是国内顶尖的财务培训专家和咨询师。

间接股权转让案例的启示

文/李兆婴 2013-10-10 本有由安越咨询原创或嘉宾授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698号对于非居民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范,尤其是对于间接股权转让,赋予税局机关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新认定交易性质,否定中间持股公司存在的权利。有着类似持股结构的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其中的税务风险。

698号发布以来,《中国税务报》等媒体先后多次报道了间接股权转让被税务机关调整的案例,涉及江苏、浙江、广东等多个省份,最大个案补税金额超过四百万人民币。2013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3]82号(以下简称82号)发布《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批复的形式对间接股权转让的个案给予明确的指示。82号确认了一般反避税规则对于中间持股公司的否定,并对转让收入的划分、成本确定和税款的缴纳等技术问题给予了具体的规定。82号虽然只是针对个案的批复,但其指导性和参照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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