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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pdf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月度终了,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月销售的各种商品、提供的各种劳务等的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本月的销售商品退回,可以单独计算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本月销售商品尚未结转成本的,也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商品数量中减去。

  三、小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销售商品等的实际成本。确定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小企业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销售成本按售价结转,月度终了,计算并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将已销商品的售价调整为进价。

  四、本科目应按销售及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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