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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四章——信托业务

作者:财政部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2-01-16

  第十四章 信托业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别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设置相应 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反映,来源类科目应按其类别、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运用类科目应按其类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

  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货币资金应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予以反映。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信托资产来源分为短期信托资产来源、长期信托资产来源。

  短期信托资产来源包括应付信托账款、代扣代缴税金、待分配信托收益、应付受托人收益及应付其他受益人款项等。

  长期信托资产来源包括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公益信托、投资基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

  第一百五十九条 信托资产运用分为短期信托资产运用、长期信托资产运用。

  短期信托资产运用包括信托货币资金、拆出信托资金、短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投资、信托财产等。

  长期信托资产运用包括长期信托贷款、长期信托投资、信托租赁财产等。

  第一百六十条 因办理某项信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归属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该项信托资产承担;不能直接归属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信托业务产生的收益,在未给受益人和受托人分配之前,应在待分配信托收益中核算。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告由信托管理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包括: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及其附表等。

  信托投资公司应按季或按信托计划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报送其信托资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从事信托业务时,有下列情况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

  (二) 属于委托人自身原因导致对其信托资产司法查封、冻结,且须以其信托资产对第三人进行补偿的,其补偿额仅以其信托资产(扣除原约定费用和对未到期信托资产进行处置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的资产)为限。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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