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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九章 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

作者:财政部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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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 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二)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金融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三)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当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四)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以前年度的相关项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第一百二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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