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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办多个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作者:本站整理 来源:网络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15-09-17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

    金凯电子制造厂是欧阳志华于200年3月1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1月6日,欧阳志华委托君洋财务服务中心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金凯电子制造厂2001年度会计报表反映200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50 000元。

    (1)审查“财务费用”科目发现,金凯电子制造厂将一部分流动资金借给金沙五金建材商行,12月31日取得利息收入10 000元,金沙五金建材商行末代扣个人所得税。金凯电子制造厂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 000贷:财务费用 10 000

    (2)金凯电子制造厂对天龙镀锌钢绞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12月31日收到天龙镀锌钢绞有限公司的税(企业所得税)后股利6 000元,天龙镀锌钢绞有限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凯电子制造厂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 000贷:投资收益 6 000

    (3)金凯电子制造厂从境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1 500元,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1500元,实际分回净所得10 000元,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的名义将资金贷于他人而取得的利息应并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对该笔利息收入,不再按“利息”所得征税。

    因此,金沙五金建树商行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凯电子制造厂对该笔收入已计入利润总额,这里也不再作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收入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的名义将资金对外进权投资(承担有限责任),其取得的税(企业所得税)后股息,应由支付股息的单位按“股息”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股息所得不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由于天龙镀锌钢绞有限公司未扣缴税款,金凯电子制造厂欧阳志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

    6000×20%=1200(元)。

    在按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已经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股利应作为调减项目,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 000元。

    税法规定,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实际操作中,在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时,应将其分回的所得(净所得+境外实缴税款)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确定其适用税率,并按比例计算确定分回所得的应纳税额。

    [计算说明] 2001年金凯电子制造厂欧阳志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欧阳志华应纳税所得额=150 000-6 000+11 500=155 500(元)

    欧阳志华应纳所得税额=155 500×35%-6 750=47 675(元)

    欧阳志华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11 500÷155 500×47 675=3 525.80(元),大于境外已缴所得税1 500元,因此,境外已纳税款允许扣除。

    实际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47 675-1 500=46 175(元)

    综上计算,欧阳志华应纳所得税46175元,此外投资者还应补缴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1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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