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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明星代言合同的税务筹划的案例

本期访谈嘉宾:魏建国

魏建国,现任纽斯葆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曾任中导光电、惠州合正电子财务总监,并在税务师事务所、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南方证券担任过审计经理、副总经理,具有丰富上市、收购、重组、投融资投行业务经历,擅长大型综合型集团的财务管理,尤其是企业上市、兼并收购以及税务筹划等领域

有关明星代言合同的税务筹划的案例

文/ 2014-03-21 本有由安越咨询原创或嘉宾授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税务筹划能够为企业进一步节省成本同时降低企业风险,一般而言,一个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公司行为和个人行为,二者之间的税差比较大,结合各地(国内、外、港澳台)税法规定的差异,能让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具有较大优化空间。

以企业明星代言合同为例,在传统的税务管理里,此类费用通常由企业打入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较高的劳务所得税,通常会与个人约定一定金额作为合同金额,通常该金额会比实际明星代言费用低,因此合同表现得约定时间可能会比实际代言时间短,超过限额部分,一般企业会通过其他方式在账面上进行填补。由于个人很可能无法提供有效的费用凭证,其次在用其他方式补充超额费用的同时(例如用其他据),会造成一些额外的损失,同时对于财务管理存在一定风险,而代言费越高,那么企业成本的越大,建议此类代言行为可以将其个人行为以企业行为方式进行操作。

为便于理解,假设企业邀请一明星代言,目前国内代言明星仍以港台明星为主,现暂以香港明星为例,要求代言费用为160 万,假设企业计划代言时间2 年,阐述如下两种税务筹划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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