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4-07-07李兆婴/文本文由安越咨询原创或嘉宾授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三、    印花税

2011年10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越观点:贷款难一直是困扰小微企业的问题,作为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无法直接给企业提供资金,只能对资金借贷过程中的税费给予减免,但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在界定“小微企业”时没有直接引用企业所得税的判定标准,而是引用了四部委联发布的划分标准,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按行业细分的判定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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