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不能只参考表面上的税务支出,其相关行为所带来的其他税务费用都应计算在内,方案一综合支出是-0.64 万,其实是税务筹划的收益,没有税务风险,对公司规范财务和运营有帮助,其次代言时间则可根据著作权协议约定,对于双方都是一种保障,所以明显最优,但需要取得代言明星的配合。但缺点在于:这种筹划本身技术难度高,有很多地方需要和税务局进行沟通,取得其认可,特别是营改增以后,有些具体执行细节税局还不明确,比如认定肖像权属于营改增范围,这个问题存在争议,具体操作过程中不确定风险较大。如果企业需要进行长期广告宣传,建议可以通过协调或与有关税务单位沟通,参考方案一进行操作,以便解决日后进行长期广告宣传的税务问题。(本文仅代表口述者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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