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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BA教材系列——兼并与收购|财务管理图书
 
EMBA教材系列——兼并与收购 [中文图书]
作  者: [美] 萨缪尔·韦弗Samuel C Weaver,弗雷德·威斯顿 J Fred Weston
出 版 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4
I S B N :750056449X 页  数:240
尺  寸:16开 版  次:
价  格:¥38.00元
分  类:财务管理图书 > MBA管理
     


 [以下内容摘自《EMBA教材系列——兼并与收购》,如需阅读全文,请购买正版图书]

30天。该修正案从2001年2月1日起生效。

  该修正案将要求通知的最低限从原来的1,5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并取消了原来的15%的目标公司有投票权股份的限制。交易底线将根据每年的国民生产总值(GNP)进行调整,现在没有包括进去的一些交易也将被要求向司法部报告(如那些资产在1000万美元以下,但是收购价超过2亿美元的公司,也要求向司法部报告)。根据预期,该项修正将使要求报告的交易数量减少一半。

  为了保持同样的收入水平,该修正案增加了建档费用。它用三级收费系统取代了原来的4.5万美元的固定收费,交易额低于1亿美元的,费用为4.5万美元;交易额为1亿—5亿美元的,费用将增加到12.5万美元;交易额高于5亿美元的,费用将为28万美元。

  第三部分是国家亲权法案(Parens Patriae Act)。这意味着每个州政府都是消费者和竞争者的父母或保护人,它扩大了州司法部长的权力,他可以代表受到反垄断法行为伤害的(本州的)个人提起三方损失诉讼,而州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却不会受到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伤害。这将激励各州增加州司法部长的预算,因为一项成功的三方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能增加州政府的收益。在微软的案件中,有22个州的州司法部长加入到这宗由司法部提起的诉讼中来。

  在30天的检查期内,公司应该遵循正面的活动策略。《哈特—斯科特—鲁迪南法案》检查过程应该被看做是一个向州司法部的政府官员提供必要信息的努力过程。公司应该主动向司法部的政府官员提供必要信息,例如对进行兼并活动的商业原因的简要介绍。在司法部官员的指引下,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应该随时按要求向司法部提交一些非正式的报告,或者与司法部官员进行一些面谈。

  对公司来说,最重要的方法是陈述真实、合理的并购原因,尤其强调在行业动态中,作为一个以公允价格向其顾客提供优质产品的市场主体,其交易活动必须保护客户的利益。在提交的报告中应该论证行业动力是怎样从对消费者、雇员、公司工厂和办公室所处的社区,以及公司的所有人和债权人负责的角度来促使交易发生的。

反垄断指南

  在1982年以及随后的1987年、1992年、1996年的并购指南中,监管权威机构的态度发生了改变。在1968年的并购指南中,集中度测试的应用过于机械化。由于认识到竞争的国际化和其他经济现实情况,法庭和反垄断机构在反垄断过程中,态度不那么死板了。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除了考虑行业集中度指标,行业的经济特性也被考虑进来了。

  从1982年的指南开始,行业集中度的定量测试改为采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简称HHl),该指数是根据整个行业所有公司的市场份额来计算的行业集中度指标,它是行业内务公司市场份额的平方和。例如,如果该行业有10家公司,每家公司占有10%的市场份额,那么HHI将是1,000;如果其中的一家公司占有90%的市场份额,其他9家公司各占有约1%的市场份额,那么HHI将为8,109(90的平方+9*1)。可以发现,如果有一家公司占主导地位的话,HHI值将显著增大。HHI指数的应用见表2.1。


表2.1 关键的行业集中度水平
兼并后的HHI值    要反对兼并以避免垄断吗?
低于1,000      不反对——行业集中度不高
1,000-1,800之间   如果HHI值增加100以上,将进行调查
高于1,800      如果HHI值增加50以上,反对兼并

  如果一项并购所导致的HHI低于1,000,那么它就不可能被反垄断部门调查或指控;如果HHI在1,000—1,800之间,表明市场处于中度集中,反垄断部门对它进行调查还是指控取决于并购后的HHI比并购前增加了多少,假如并购后HHI增加了100或更多,那么它就会招来反垄断调查;如果并购后HHI超过了1,800,反垄断部门就会认为这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这时,并购后的Hill只要比并购前稍微增加一点,这项并购行为就会导致反垄断部门的调查。

  从1982年开始,反垄断指南已经认识到在市场特征中的作用。特别重要的是应该考察当一家公司试图限制产量的时候,现存的和潜在的竞争者增加产品供给的能力如何。从需求方面来看,由于许多产品通常都有相近的替代品,所以就算一家公司的一种产品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也不会导致该公司具有操纵该产品价格的能力。质量的差异、新产品的引进和技术变革,导致产品的多样化和替代品的出现,这些结果将导致市场份额的变动。由于这些原因,单独用集中度衡量指标是不能完全反映行业竞争水平的。

  最重要的是行业进入的难易程度。如果产量可以通过市场现有的公司扩张、新公司组建新的生产线,或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途径而增加的话,那么那些试图提高价格的行为将是无利可图的。因为供给的扩张将导致价格的下降。行业的进入条件或其他供应者的扩张潜力,决定了公司能否成功地实现合谋,而不必考虑市场的结构。

  紧接着要考虑的是合谋的难易程度及其赢利能力。因为如果合谋很困难或者根本就不可能的话,这些公司就不可能相互协调来抬高价格。这里要考虑的因素是产品差异性(异质性),如经常性的产品质量变动,不断出现的新产品、技术变革、价格之外涉及复杂条款的合同、供应商之间的成本差异等等。此外,行业内那些在过去曾有过合谋行为或者有过诸如价格或产量信息交换行为的公司的兼并更容易遭到司法部的反对。

私人反垄断诉讼

  诸如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等政府机构所采取的反垄断行动往往是由商业竞争对手的投诉所导致的,如,太阳微系统公司Sun Microsystems)和其他的公司共同对微软进行的指控。

  私人提出反垄断诉讼的能力给律师提供了不良动机。因为私人反垄断诉讼案件的成本是很高的,所以这样的一起诉讼案可以被一些公司和它们的律师用来威胁那些可能成为被告的公司,以现金来私下解决问题。大多数的私人反垄断案例都是《谢尔曼法案》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是原告控告大公司或卡特尔滥用能力的行为。如果原告获胜,它将得到相当于其损失3倍金额的赔偿。

管制主体

  在受管制的行业里,提出一项兼并要得到反垄断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准许。例如,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的合并就事先得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同意,然后得到了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的许可,整个过程持续了近一年。联邦通讯委员会对无线通讯和电视广播业有基本的义务。对于反垄断案件,它还要遵从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意见。1996年的《联邦通讯法案》提出,要部分地解除对电话及相关行业的管制。但是,部分地解除管制要涉及包括联邦通讯委员会在内的一系列复杂条款。

  银行业要受到三个机构的管制。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Fed)拥有对经济事务及反垄断的广泛权力,如果涉及国家银行,货币审计官将拥有司法权。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为州银行做决策,这些州银行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成员。联邦储备保险公司(FDIC)负责检查那些不是联邦储备银行的成员但是向其投保的州银行的合并。在进行核查的时候,每个机构都会考虑来自司法部的核查。

  银行间的兼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遵循1914年的《克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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