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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摘自《税收征纳管理》,如需阅读全文,请购买正版图书] |
,就查出的问题与纳税人初步交换意见;草拟税务稽查报告,对本次税务稽查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一个总体评价。
(四)税务稽查终结阶段
1.发出初审意见通知书 根据审理部门对税务稽查报告的复核,确认情况,向纳税人发出初审意见通知书。
2.税务听证 根据纳税人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拟对纳税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听证。
3.下发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后下发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4.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根据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的要求,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解缴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法下发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款;对所扣金额不足抵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报拍卖(查封、扣押)货物申请审批表,报上级机关批准,下发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拍卖其财产以抵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5.税务复议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而要求行政复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长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做好复议工作。
6.案件移迭 纳税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填写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同企业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等,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7.分户归档 税务检查终结时,税务机关应汇总、整理案头准备阶段、现场实施阶段、税务稽查终结阶段及检查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诉讼阶段工作底稿和有关税务文书等,装订成册、登记编号后,按照税务检查档案分类要求按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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