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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合理避税|财务管理图书
 
如何有效合理避税 [中文图书]
作  者: 贺志东
出 版 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01-01
I S B N :711115195X 页  数:
尺  寸:16开 版  次:1
价  格:¥36.00元
分  类:财务管理图书 > 税务管理
     


 [以下内容摘自《如何有效合理避税》,如需阅读全文,请购买正版图书]

差异达到避税的目的。租赁费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收入和成本。
  在以上诸方面的转让定价中,纳税人是采用定高价还是定低价的形式,取决于母、子(总、分)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率高低、控股比例和公司集团战略目标等诸多因素。

三、转让定价的动机

  转让定价的动机包括税务动机(也称财务动机)和非税务动机(也称非财务动机)两个方面。

  (一)税务动机

  税务动机主要出自减轻税负方面的考虑,而且与公司税的关系最为密切。由于公司集团的各成员分布在不同的国家中,公司常常利用各国(地区)间税率和税收规则方面的差异,使其高税国(地区)一方的实体降低对低税国(地区)一方相关联实体的售价,压低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反过来,低税国(地区)一方的实体提高对高税国(地区)一方相关联实体的售价,提高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借此手段把一部分应在高税国(地区)实现并纳税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地区),高税国(地区)因此减少的税收收入,一部分转化为低税国(地区)的税收收入,另一部分直接增加了整个公司的税后所得,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在税负差异较大的两个国家,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常常表现出极为明显的税务动机。通过转让定价,减轻公司税负,逃避预提税,增加外国税收抵免额。

  (二)非税务动机

  除了纳税上的考虑外,我们可以更多地看到对转让定价的非税务动机。在税率一致或相差无几的两国之间,转让定价的税务动机已退居极不显眼的地位,因为税率的相近使转让定价在减轻税负方面几乎无计可施,在税率相近的国家之间,转让定价多半是出于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动机、即使在税率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从转让定价背后也可以寻觅到许多重要的非税务动机,如打人与控制市场;调节利润,改变子公司在当地的形象;转移资金,多得补贴和退税;避免外汇风险;加速成本回收和利润汇回;从合资企业中多捞好处等。

四、转让定价的限制因素

  转让定价的范围广阔,并不意味转让定价是点石成金的魔棒>纳税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这一手段实现诸多目的:在实践中,转让定价还会受到诸多有关因素的制约。约束转让定价的内部因素主要有:各成员公司自身利益的限制;公司职员积极性的限制;公司业绩评估的限制;内部交易定价复杂性的限制等。约束转让定价的外部因素主要有:双重征税的威胁;部门间收入冲突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威胁等。对转让定价的最大约束,是来自被越来越多国家采用的某些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原则和各国对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条款:纳税人利用复杂的、可人为操纵的转让定价的能力,已日益受到其经营所在国(地区)政府的抑制。

               第三节 费用摊提计列的避税法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一)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人材料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人材料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人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人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二)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三)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可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税收筹划活动。

一、费用分摊法

  利用费用分摊法来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实现费用支付最小化,二是如何实现费用摊入成本最大化。
  企业通常有多项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规定的开支范围,如劳务费用标准、管理费定额、损耗标准、各种补贴标准等。如何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选择最小的费用支付额,即实现生产经营效益与费用支付的最佳组合,是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
  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凡是与本期收入有直接联系的耗费,就是该期的费用。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以确认。上述三种不同的费用确认方法,使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节税。

二、费用列支法

  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材料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天。确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人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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