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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摘自《如何有效合理避税》,如需阅读全文,请购买正版图书] |
货单位成本
(五)后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是假定后收进的存货先发出,按最近收进存货的单位成本确定发出存货与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在这种方法下,月末存货通常是按较早的购价确定,而发出存货的成本则按最近一次的单位成本计算,如果发出存货的数量超过最近一次收进存货的数量,超过部分要依次按上一次进货的单位成本计算。 不同计算方法对企业利润多少、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也是避税者从事避税活动所须研究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 材料计算避税法作为企业的内部核算的具体方法是利用市场价格水平再进行具体操作。就市场价格水平而言,它不可能总是处于一个标准,总是要波动和变动的。而这种价格上的变动和波动,都会被企业利用,为达到某种目的创造条件。在任何一个国家里,政府对商品市场上的价格控制总是有限的,企业应该抓住时机,运用这种差异和变动来保护甚至实现自己的利益。 一般来说,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应采用后进先出法,使企业耗用原材料(或发出商品)的成本较高,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可以少缴所得税。如果原材料价格的趋势与此相反,就应采用先进先出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06-30,国税发[20041 82号,该项审批从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我们假设材料的价格是上涨的,这样,企业可以通过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第二节 转让定价避税法
一、转让定价的概念
转让定价,又叫转移价格”或划拨价格”,是公司集团内部或利益关联方之间为了实现其整体战略目标,有效协调集团内各个单位之间或利益关联方之间的关系,谋求整体最大限度的利润而实现的一种交易定价。它一般只会发生在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但也不排除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互相勾结进行此类交易的可能。
二、转让定价的常见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转让定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几乎涉及到关联企业一切经济活动内部和经营成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之加以归类分析。
(一)货物购销
在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货物购销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涉及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零部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有形货物的买卖。我国的三资”企业中转让定价问题大都出自这一方面。这些货物内部交易价格的高低,对购销双方起着相反的影响。 (1)通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购销价格的高进低出”来影响关联企业的产品成本。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原材料,或由子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产品,以此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其获得较高利润。反之,通过母公司高价向子公司出售原材料,或子公司向母公司低价出售零部件产品,来提高子公司生产成本,这就减少了子公司的利润。 (2)母公司利用掌握的国际营销网络操纵子公司产品的销路,压低或提高对子公司产品的收购价格。在利用子公司系统的销售机构推售母公司产品时,则可以通过提高或压低佣金回扣支付的形式,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 (3)在货物购销过程中,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 (4)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为制造呆账、坏账损失赔偿等,以此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 (5)在公司集团内部转让交易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时,压低子公司的工缴费。
(二)贷款往来
通过提供贷款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例如,母公司利用本系统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不收或少收利息,则可使子公司减少生产费用。相反,也可以通过高昂的利息费用来增加子公司的生产成本。在公司集团内部以借贷方式循环使用资金,有些交易是预先支付利息,有些则利用利息差额来达到避税目的。前一种情况是,当一个公司预期本年度将赚取巨额利润而要缴纳较多税款时,该公司赶在其会计年度结束之前,从关联企业借人一大笔贷款。借款条件是需要就该贷款先支付整个贷款期的利息,由此将利息支出列入当期纳税扣除,缩小了利润额;在这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该公司即偿还贷款。后一种情况是,一个盈利公司通过借入一笔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巨额贷款,然后转贷于关联企业,并按一个象征性的低利率计算利息,等以后年度再调整为按市场利率计算。这一借入贷出利息之间的较大差额,会造成以当期亏损来冲抵利润,从而推迟当年的纳税义务。 有的国家和地区,对贷款利息征税而对存款利息不征税,关联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避税。一方面,一家需要借款的公司利用关联企业持有的银行存款作为抵押,从而获取银行贷款,然后要求就该贷款扣除利息开支;另一方面,持有存款的关联企业作出安排,收取不须课税的存款利息。
(三)劳务的提供
劳务涉及的范围很广,相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劳务活动中,均存在收费与否和劳务收费标准的高低问题。甚至总机构管理活动的存在也被视为一种劳务,要按一定比例向各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用,跨国(地区)公司通过对这些劳务的收费与付费的高低,影响公司集团不同成员的成本与利润。比如,向子公司索取过多的管理费,将母公司自身的管理费(例如母公司经理人员的年金)摊入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增大了子公司成本,以此减少于公司的利润。
(四)无形财产的使用与转让
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版权等无形财产的使用与转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可以施加影响。这类使用费的支付有的影响企业集团资本构成的变动,有的影响收入及成本费用的分摊。以提供专利使用权为例,母公司可能对其全股权控制的子公司索取较低的专利使用费,而向少数股权控制的子公司索取较高的专利使用费。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
固定资产购置额的高低,在以固定资产作价投资的情况下,既影响企业的股权份额,也影响折旧费的摊销。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设备价格,直接影响摊人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提高固定资产原值,意味着加大折旧费,必然增加子公司的生产成本;反之,则会减少成本。 当固定资产的购置涉及关联方之间可折旧资产的转让时,由于各国(地区)对资本收益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会使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或将利润转化为资本收益。在我国开办的许多外国企业,常可以看到因外方控制着固定资产,尤其是机器设备购置权,在以设备作价投资时,抬高作价,虚增投资资本,扩大折旧基数的现象。 在设备租赁领域中,由于各国(地区)对国际租赁业务中应由哪一方计提折旧,哪一方可以扣除费用,以及由谁承担风险等问题的规定不尽一致,纳税人可以设法利用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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