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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摘自《《企业财务通则》解读》,如需阅读全文,请购买正版图书] |
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核没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第四十 五条规定,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污染治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下作,涉及很多专业技术、专用设备和专业人才,不少污染治理下程需要一个或多个部门共同完成,因而不少企业采取委托方式治理污染。为此,企业要预先作好下程概算,与受托方签订治理污染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
(四)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企业应依法承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提取或者承担相关费用。
(五)生态环境恢复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煤炭等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责任。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从成本中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企业提取的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进行存储,一般用于矿山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矿山污染治理、矿产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国土整治和土地复垦、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矿山绿化等。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则应当按照长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将预计的油气田弃置费计入油气田固定资产价值,一并通过计提折旧方式积累所需要的生态环境恢复资金,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
六、业务费用的管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解读]本条是关于企业业务费用管理的规定。
(一)业务费用的产生及其内容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有时可能需要直接给协作单位予以优惠,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详见本书第七章),或者返利、进场费,以调动对方的积极性,争取有利的市场机会、交易条件。有时也可能需要借助一些中间人”的帮助,才能捕捉商机,或者促成交易。这些中间人”,泛指为促成交易而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施加影响、代理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以从事中介服务为职业的经纪组织及经纪人,也包括偶尔从事中介服务的非职业人员。这些中间人为促成交易提供了一些劳务活动或帮助,企业可能需要支付一些必要的报酬,包括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业务奖励等。
1.佣金。是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它既可由买方单独支付,也可由卖方单独支付,或者由双方分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佣金的给付对象不能是交易双方本身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而是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同时,我国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商,因此,企业不能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佣金。企业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手续费与佣金具有相同的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进出口佣金,特指在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条件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中间商的推销报酬。它包括明佣、暗佣和累计佣金三种。明佣是指价格条件中规定的佣金,即在出口或进口发票上注明的佣金。暗佣是指价格条件中未作规定,出口或进口发票上只列销售货款或购进货款总额,但在购销合同中作出规定的佣金。累计佣金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同国外包销、代销客户订立协议,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照其累汁销售和规定的佣金率计算的佣金。一般情况下,出口商品支付佣金,进口商品取得佣金。
2.回扣。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时,为了促进销售等目的,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购买方一定比例的成本返还。这种返还,是由于企业业务往来产生的,而个人只是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因此购买方收取的回扣应当属于企业所有,销售方应当直接向购买方支付回扣,并作为企业的支出进行管理。
3.提成。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按实现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支付给对方的费用。对方可以是从事该项销售业务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对从事该项销售业务的职工而言,这是参与企业收益分配、获取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劳务费、业务奖励也具有相同的性质。
4.返利。是本企业为了促进销售、维系经销商的忠诚度等原因,将通过经销商实现的销售或者销售利润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返还。例如,某厨具公司给经销商制定了如下返利政策:根据不同区域先给经销商制定不同的销售任务,年底依据签订的任务多少和经销商的完成情况,返利2%一4%。为鼓励经销商提高单次进货金额,一次性打现款超过100万元的,即给予现金返利2%。返利往往运用于生产厂家统一定价的产品销售,和商业折扣是相对的,商业折扣是在销售前给予的价格优惠,返利是在销售后给予的支出。
5.进场费。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中,为了取得利用大型商业企业的场地、人员、柜台以及信誉等资源的资格,而向该商业企业支付的费用。这种费用是一次性支付的,其是否存在以及金额大小由市场行为决定,具有资格费性质。因此,企业支付进场费后,仍需支付场地租金。
(二)业务费用的管理要求
企业开展业务发生的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必须是合法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的支出,必须依据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企业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和程序执行。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账簿上按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三)价格条件及佣金、运保费的处理
1.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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