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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解读|财务管理图书
 
《企业财务通则》解读 [中文图书]
作  者: 财政部企业司
出 版 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03-01
I S B N :7-5005-9742-1 页  数:363
尺  寸:16开 版  次:1
价  格:¥42.00元
分  类:财务管理图书 > 会计准则
     


 [以下内容摘自《《企业财务通则》解读》,如需阅读全文,请购买正版图书]

销。集团公司应当在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应当对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四)与原有制度规定的衔接

  1992年《通则》仅规定技术开发费作为管理费用的组成项目。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界定了技术开发费用的内涵,即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随着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应支付日趋复杂,财工字41号文列举的技术开发费项目较为原则,互有交叉,且与企业的成本(费用)构成要素衔接不够,不便操作。针对这种情况,新《通则》提出了研发费用”这一概念。上述按经济内容重新划分的八项研发费用,与原技术开发费的对应衔接,如表5-1所示;(表略)


五、社会责任的承担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财务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是企业依法必须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企业对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

  1.安全生产费用。根据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等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逐月提取,标准如下:
  (1)煤炭生产企业,大中型井矿高瓦斯的,每吨8—15元,低瓦斯的,每吨5元,露天矿每吨不低于3元;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高瓦斯的不低于10元,低瓦斯的,每吨6元。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石油每吨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露天矿每吨4元,井矿每吨8元;核丁业矿山每吨22元;非金属矿山露天矿每吨(立方米)1元,井矿每吨(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o.5元。
  (3)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其计提标准是: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o%;电力T-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o%。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4)危险品生产企业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依据,客运业务按照0.5%、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的标准提取。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专门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是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是安生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是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是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是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费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当年计提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企业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印发的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等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模,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煤矿企业按照确定的生产能力,3万吨(含)以下存储60万-100万元;3万-9万吨(含)存储150万-200万元;9万-15万吨(含)存储250万-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2)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小型企业存储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力兀);特大型企业存储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跨区经营的建筑施T—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注册地已存储后不再另外存储。

  企业风险抵押金应当专门用于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以及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付专产存储的风险抵押金结转使用,如果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资产后,企业应当按规定补齐。对于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逃逸,或者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的,风险抵押金将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二)清洁生产责任

  企业清洁生产,就是要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和培训的费用,直接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三)污染治理责任

  根据我国各项污染防治法律的规定,企业应当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努力贯彻国家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提取或者承担相关费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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