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越咨询|专业致力于财务管理培训
财务培训在线报名   
| 首 页 | 关于我们 | 公开课程 | 企业内训 | 咨询服务 | 讲师介绍 | 工作机会 | 财务天地 | 联系我们 |
您当前的位置:安越咨询首页 财务天地 -> 财务管理文摘 -> 税务管理与筹划 -> 文章内容

外企从高新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打 印]

税务管理与筹划  
    问:外商投资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向其子公司(所得税税为15%,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投资,投资公司以权益法核算,所做的投资收益(末实际收到)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否补税率差)?如收到子公司实际分回的股利应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根据新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第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根据以文件的规定,对于贵公司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优惠税率)分回的股利无须补税。 

    对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应按税法的规定办理,与会计核算的方法无关。《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这种确认投资所得的方法实际上与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方法相同。如果采取权益法核算,在年末按照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无需纳税,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在次年被投资方确认利润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贵公司在做投资收益(末实际收到)时无需补税,实际收到时也无需计算纳税。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发布时间:2006-5-16 10:01:08  发布人:子矜
以上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欢迎来访者提出意见或建议
联系我们:webmaster@easyfinance.com.cn


安越动态


近期财务培训课程

近期培训客户

培训客户-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西门子电子
培训客户-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爱立信管理学院
培训客户-惠氏制药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东风日产乘用车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3M(中国)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上海庄臣
培训客户-卡特比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伊莱克斯电器
培训客户-美国铝业
培训客户-梅特勒-托利多
培训客户-阿姆斯壮
培训客户-上海家化
培训客户-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
培训客户-中海油研究中心
培训客户-奇瑞汽车
更多客户……
财务专题 | 财务图书 | 安越俱乐部 | 安越动态 | 我们的客户 | 直击公开课 | 热门下载 | 订阅快讯 | 财务词典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安越培训|网站LOGO   
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ASYFINANCE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LTD CopyRight® 安越咨询 版权所有
电话:021-58361891 / 15801919100 传真:021-58361896 沪ICP备 05001842
电子邮箱:BD@EasyFinance.com.cn 网站:http://www.EasyFinance.com.cn/ 安越咨询专业致力于财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