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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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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分析及应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第二节 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第三节 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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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2-21 16:55:04  发布人:ant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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