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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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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分析及应用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第二节 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第三节 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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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来源:www.easyfinance.com.cn  发布时间:2007-12-21 17:02:53  发布人:ant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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