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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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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分析及应用  

发文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发文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5-10-27
实施时间: 2006-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pdf
相关法规:
所属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节
设立

第二章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二章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第一节
设立

第四章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章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章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章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五章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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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1 14:54:10  发布人:y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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