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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章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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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章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发文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5-10-27 实施时间: 2006-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pdf 相关法规: 所属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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