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 页 | 关于我们 | 公开课程 | 企业内训 | 咨询服务 | 讲师介绍 | 工作机会 | 财务天地 | 联系我们 | |
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十八章 投资风险的控制 [打 印]
第十八章 投资风险的控制 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资产处置)500万元、关联交易300万元以上,必须将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并应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评估。对超过5000万元(关联交易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十五条 方案具体实施时,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具体落实。 第九十六条 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与授权、执行和保管等方面应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详尽的会计核算制度,按每种证券分别设立明细帐,详细记录相关资料;核算方法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期末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 并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九十七条 投资明细帐与总帐的登记职务分离,投资披露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 借款及利息支付、发行股票及股利支付都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审批,严格履行程序。 第九十九条 借款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要登记入帐。 第一百条 借款均为公司承担的债务,所有者权益代表所有者的法定求偿权。 第一百零一条 借款和所有者权益的期末余额确保属实。
|
|
| 财务专题 | 财务图书 | 安越俱乐部 | 安越动态 | 我们的客户 | 直击公开课 | 热门下载 | 订阅快讯 | 财务词典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