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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九章 税金核算 [打 印]
第九章 税金核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时足额纳税。 第四十六条 进行税金核算,正确计算增值税发票金额,严格销项税票的控制管理, 并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对所得税的计算和调整,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增值税发票、税务报表及印花税票。 第四十八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他人使用公司资产收入确认原则为他人使用公司资产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实现。利息收入按他人使用公司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十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 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五十二条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会计主管人员应共同核实利润是否正确,并按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部门执行利润预算情况。 第五十四条 按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分配利润。 第五十五条 会计主管应审查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分析利润增减原因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并向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编制全面预算提供上述资料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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