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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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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 第九章 附 则 发文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02-09-07 实施时间: 2002-10-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税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 则.pdf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所属专题: 税收征管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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