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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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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分析及应用  

发文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章 附 则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1-04-28
实施时间: 2001-05-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税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pdf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
     
细则》
所属专题: 税收征管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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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1-5-4 14:10:37  发布人:y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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