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越咨询|专业致力于财务管理培训
财务培训在线报名   
| 首 页 | 关于我们 | 公开课程 | 企业内训 | 咨询服务 | 讲师介绍 | 工作机会 | 财务天地 | 联系我们 |
您当前的位置:安越咨询首页 -> 财务管理文摘 -> 政策法规与其它 -> 文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二章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打 印]

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分析及应用  

发文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二章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1-04-28
实施时间: 2001-05-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税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pdf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
      细则》
所属专题: 税收征管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1-5-4 14:13:08  发布人:yutao
以上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欢迎来访者提出意见或建议
联系我们:webmaster@easyfinance.com.cn


安越动态


近期财务培训课程

近期培训客户

培训客户-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西门子电子
培训客户-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爱立信管理学院
培训客户-惠氏制药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东风日产乘用车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3M(中国)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上海庄臣
培训客户-卡特比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伊莱克斯电器
培训客户-美国铝业
培训客户-梅特勒-托利多
培训客户-阿姆斯壮
培训客户-上海家化
培训客户-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培训客户-中国移动新疆分公司
培训客户-中海油研究中心
培训客户-奇瑞汽车
更多客户……
财务专题 | 财务图书 | 安越俱乐部 | 安越动态 | 我们的客户 | 直击公开课 | 热门下载 | 订阅快讯 | 财务词典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安越培训|网站LOGO   
上海安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ASYFINANCE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LTD CopyRight® 安越咨询 版权所有
电话:021-58361891 / 15801919100 传真:021-58361896 沪ICP备 05001842
电子邮箱:BD@EasyFinance.com.cn 网站:http://www.EasyFinance.com.cn/ 安越咨询专业致力于财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