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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编 占有 [打 印]
发文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五编)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第五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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