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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或有事项 [打 印]
第十章 或有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一百二十六条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金融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如果按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一百三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形成的原因 ,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第一百三十一条 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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