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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九章 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 [打 印]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第一百二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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