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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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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分析及应用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九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加上投资净收益后的净额。
  (二)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金融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反映。
  (三) 资产损失,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或转回)的贷款损失和其他各项资产损失。
  (四) 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损失后的金额。
  (五) 所得税,是指金融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六) 净利润,是指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九十八条 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1.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进行核算。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 ,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率计算转回;在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转回。
  (二)  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
  1.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金融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2) 金融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这里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3) 金融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4) 金融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2.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  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 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3) 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4) 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三) 采用递延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
  上述本期应交所得税,是指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是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用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和未来可抵减的所得税金额,以及本期转回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或贷项。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x 现行所得税率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x 现行所得税率
  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可抵减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即前期确认本期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x 前期确认递延税款时的所得税率
  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金额=本期转回的增加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即前期确认本期转回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x 前期确认递延税款时的所得税率
  (四) 采用债务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3.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累计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累计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x (现行所得税率-前期确认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时适用的所得税率)
  或者=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已确认递延税款金额的累计时间性差异 x 现行所得税率
  (五)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三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第九十九条 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金融企业,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一百条 金融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一百零一条 金融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下列分配:
  (一)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  提取法定公益金。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也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并作如下分配:
  (一) 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三) 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金融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四) 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金融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金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金融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第一百零二条 金融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金融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二章 第二节
贷款
第二章 第三节
长期投资
第二章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二章 第五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 第六节
资产减值
第三章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三章 第二节
应付债券
第三章 第三节
长期准备金
第三章 第四节
其他长期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收入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九章
会计调整
第九章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九章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九章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九章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章
或有事项
第十一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四章
信托业务
第十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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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政部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2-1-16 16:00:31  发布人:y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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