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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三章 第三节——长期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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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分析及应用  

第三节 长期准备金

  第七十一条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其长期准备金主要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等。

  第七十二条 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长期财产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计算的结果入账。

  第七十三条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第七十四条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第七十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于年末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二章 第二节
贷款
第二章 第三节
长期投资
第二章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二章 第五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 第六节
资产减值
第三章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三章 第二节
应付债券
第三章 第三节
长期准备金
第三章 第四节
其他长期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收入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九章
会计调整
第九章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九章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九章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九章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章
或有事项
第十一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四章
信托业务
第十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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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政部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2-1-16 16:03:37  发布人:y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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