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 页 | 关于我们 | 公开课程 | 企业内训 | 咨询服务 | 讲师介绍 | 工作机会 | 财务天地 | 联系我们 | |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三章——财务会计报告 [打 印]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别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设置相应 会计科目进行 核算反映,来源类科目应按其类别、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运用类科目应按其类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货币资金应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予以反映。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信托资产来源分为短期信托资产来源、长期信托资产来 源。短期信托资产来源包括应付信托账款、代扣代缴税金、待分配信托收益、应付受托人收 益及应付其他受益人款项等。长期信托资产来源包括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公益信托、投资基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 第一百五十九条 信托资产运用分为短期信托资产运用、长期信托资产运用。短期信托资产运用包括信托货币资金、拆出信托资金、短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投资、 信托财产等。长期信托资产运用包括长期信托贷款、长期信托投资、信托租赁财产等。 第一百六十条 因办理某项信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归属于该项 信 托资产的,由该项信托资产承担;不能直接归属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信托业务产生的收益,在未给受益人和受托人分配之前 ,应在待分配信托收益中核算。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告由信托管理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包括: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及其附表等。信托投资公司应按季或按信托计划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报送其信托资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从事信托业务时,有下列情况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
| 财务专题 | 财务图书 | 安越俱乐部 | 安越动态 | 我们的客户 | 直击公开课 | 热门下载 | 订阅快讯 | 财务词典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