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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第八章——非货币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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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旧会计准则分析及应用  

第八章 非货币性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 25%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 / (支付的补价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 25%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时,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补价,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应确认的收益 = (1 -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X 补价
  本制度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入的资产中涉及应收款项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 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
  (二) 企业以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应收款项和其它多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应收款项和其它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除应收款项外的各项其它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各项其它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的其它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并按分配价值作为其换入的各项其它资产的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后,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首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再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二章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章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二章
第四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
       资产
第二章
第五节 资产减值
第三章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三章
第二节 长期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第一节 销售商品及提供
       劳务服务
第五章
第二节 建造合同收入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 非货币性交易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十章 会计调整
第十章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十章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章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章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
第十一章 或有事项 第十二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
         交易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报
         告
第十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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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政部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2-1-7 9:35:33  发布人:yu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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