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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具体性被强调 IPO反馈意见规则趋严

作者:李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15-02-05

核心提示:证监会有关部门或已针对反馈意见环节的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不少于十项的具体要求。

    IPO及再融资的信息披露正在步入新的阶段。

    按照相关要求,2月1日起,IPO及再融资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及回复将成为信息披露内容中的一部分,而反馈意见“透明化”之后,证监会对自身提出反馈意见的表述要求亦进一步细化。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日前(2月5日)从华北一家券商人士处了解到,证监会有关部门或已针对反馈意见环节的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不少于十项的具体要求。

    据记者获得的一份监管层的会议记录文件显示,有关内容表述完整性、问题的具体性、行文的可读性均成为反馈意见的主要要求。

    “反馈问题要有前因后果,尽量写明提出相关问题的原因(如‘根据招股说明书xx章节xx页码中披露,发行人存在xxx的情况。请中介机构说明···’)。”前述文件提出,“问题必须具体,注重事实,避免以简单的结论式要求(如‘请中介机构核查xxx问题的合理性’等)替代具体原因的说明。”

    与此同时,在反馈意见中还需落实好专业性的区分工作。

    “建立好财务审核与非财务审核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审核。”前述文件显示,“分清中介机构的职责,把握反馈意见的度,避免提出超出中介机构职责范围的核查要求(如‘请发行人会计师核查经销商最终销售的实现情况’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对于反馈意见完整性和具体性的强调,有望增强IPO审核环节的工作透明化程度。

    “更完整的信息和指向,比较方便让市场看到哪些具体问题被反馈了意见。”上海一位投行人士认为。

    反馈意见行文的可读性、规范性也成为其规定要求之一。

    “反馈意见公开后公众只能透过字面意思推理审核理念、审核尺度,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会有不同的解读,要求行文必须要规范”,前述文件显示,“避免‘扣帽子’,不要随意给相关责任主体定性。”

    而除内容要求外,监管层亦对其发送流程提出要求。“反馈意见由各小组组长把关后再交处长审阅;处室之间建立沟通机制(一三处之间、二四处之间)”前述文件显示,“进一步梳理审核标准,适时公开。”

    而按照证监会此前的表态,上述反馈意见披露要求或已处于执行阶段,不过截至截稿前,记者尚未能就此事与监管部门取得联系予以证实。

    分析人士认为,该环节的披露要求的细化,亦是监管层对当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的落实。

    “和反馈意见类似的信息披露要求,其实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环。”前述投行人士坦言,“在未来的注册制改革中,IPO各个环节的信息披露工作量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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