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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章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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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章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发文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5-10-27
实施时间: 2006-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pdf
相关法规:
所属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节
设立

第二章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二章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第一节
设立

第四章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章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章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章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五章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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