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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二章 第三节 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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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二章 第三节 纳税申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01-04-28 实施时间: 2001-05-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税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pdf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 细则》 所属专题: 税收征管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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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来源: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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