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金融企业除外)。金融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金融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6.分部报表; 7.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 8.其他有关附表。
第一百四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1.会计报表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事项; 2.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额、母公司所持有的权益性资本的比例及合并期间。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有增减变动的,还应说明增减变动的情况以及合并范围变动的基准日。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二)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1.贷款的种类和范围; 2.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根据个别款项的实际情况认定的准备,应说明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抵押担保充分性等的评价; 3.回售证券的计价方法、收益确认方法; 4.收入确认原则; 5.对于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其计价方法; 6.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外币业务折算方法、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短期投资核算方法、坏账核算方法、存货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委托贷款计价以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付债券的核算方法、收入确认的方法、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 金融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1.分类列示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披露计算依据; 2.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3.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4.按贷款性质(如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披露短期贷款; 5.按性质(如国债、金融债券回购)披露回购证券; 6.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不同期限的中长期贷款; 7.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8.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9.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10.按境内、境外披露同业拆入期初数、期末数; 11.披露存入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外汇买卖交易保证金等短期保证金期初数、期末数; 12.披露发行的短期债券名称、面值、发行日期、到期日、发行金额; 13.披露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它们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14.披露委托交易的期初数、期末数; 15.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头寸,如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6.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基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方法、对采用贴现方法提取准备金的说明(使用的贴现率及确定依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及采用的主要精算假设; 17.关于投资连结产品,应披露独立账户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净资产变动情况以及独立账户资产估值方法、单位净资产、单位卖出价和买入价等情况; 18.关于万能寿险产品,应披露保单持有人利益等情况; 19.分红保险产品,应披露可供分配的分红产品收益、公司留存的分红产品收益、分红比率等情况; 20.投资型财产险,应披露保证收益率等情况; 21.披露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以及自营证券成本结转方法; 22.分类披露代买卖证券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23.按承销方式披露代发行证券款的期初数、本期承购数、本期支付发行人数和期末数; 24.按债券种类披露代兑付债券款的期初数、本期收到兑付资金、本期已兑付债券、本期抵扣手续费收入和期末数; 25.因信托投资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等。 (九)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 金融企业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 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 ,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 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金融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第一百四十四条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 金融企业名称、金融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金融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金融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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