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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 贵金属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存货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贵金属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贵金属存货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贵金属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贵金属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买贵金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等有关科目。 (二)出售贵金属存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有关科目,按卖出贵金属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贵金属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贵金属存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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