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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8节 投资者公平基金 (a) 将民事处罚的罚款建立一个罚没收入基金(Disgorgement Fund)来抚慰受害者——当SEC依照证券法律(由《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3节(a)(47)定义)采取司法行为或监管行为后,SEC获得指令要求违法者交出违法所得,并依照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民事处罚,那么在SEC的提议或指导下,这些收到的罚款应和罚没款项一并作为抚慰该违法行为受害者的基金。 (b) 接受额外的捐赠——向该基金捐赠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个人财产),SEC有权接纳、持有、管理及使用。这些捐赠的钱及变卖捐赠物品的收入应投入该基金,并按照上段的规定进行分配。 (c) 研究要求—— (1) 研究主题——SEC应当回顾并分析: (A) 在本法案颁布前5年SEC采取过的强制行动,包括在特定范围采取的民事处罚或没收非法所得的行为,这些罚没收入将迅速、有效并公平地用来偿还给那些受到侵害的人们; (B) 其他将罚没收入更加迅速、有效并公平地偿还方式,包括提高民事处罚罚款和非法所得征收率的方法。 (2) 报告要求——SEC应在本法案颁布后180天内将研究结果报告给众议院的财经服务委员会及参议院的银行、住房及城市事务委员会,并在必要时用其研究结果修订SEC的规定和规章。 (d) 保持一致性的修订——以下条款均做如下修订:在“美国财政部”后加入“,除了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第308节中另有规定之外”: (1)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节(d)(3)(C)(i)。 (2)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节A(d)(1)。 (3) 《1933年证券法》第20节(d)(3)(A)。 (4) 《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42节(e)(3)(A)。 (5) 《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9节(e)(3)(A)。 (e) 定义——在本节中,“罚没收入基金”指采取(a)段中所述的司法行为或监管行为中罚没收入建立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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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本站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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