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节 关于强制轮换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a) 关于研究及评论的要求——总审计长应就强制要求轮换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潜在影响进行研究和评论。(b) 关于报告的要求——在本法案颁布后一年以内,总审计长应将上述要求的研究及评论的报告上交参议院的银行、住房及城市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c) 定义——在本节中,“强制轮换”指对某一特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某一特定的发行证券公司的审计师的时间强行制订一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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