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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5601 营业外支出

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5601 营业外支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pdf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560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二、小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账务处理:

  (一)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固定资产盘亏,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 企业发生的罚款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常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等科目。

  (五)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小于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借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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