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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244 商品进销差价

作者:财政部 来源:转载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4-05-01

发文标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1244 商品进销差价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04-27
实施时间: 2005-0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下载全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pdf
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专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

  1244 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情况下,其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小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小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发生溢余,应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管理费用”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库存商品发生损失,按进价和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金额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之后的余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

  三、月度终了,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差价率=月末分摊前本科目余额÷(月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差价率

  上述所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可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小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销差价,并应于年度终了,对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核实调整。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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