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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三章 第四节——其他长期负债

作者:财政部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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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其他长期负债

  第七十六条 其他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存款、保户储金、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

  (一) 长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1年(不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二) 保户储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三) 长期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四) 长期应付款,是指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七十七条 其他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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