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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3节 SEC的暂时冻结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推荐讲师:安越 发表于:2006-04-02

  第1103节  SEC的暂时冻结权

  (a)总论。——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C(c)节,在结尾增加:

  “(3) 暂时冻结。——

  (A) 总论。——

  (i) 临时命令的签发——在对公众证券的发行人和它的董事、管理人员、合伙人、主管、代理人或雇员进行可能涉及违反联邦证券法的司法调查过程中,发行人等应主动向SEC请求在可能公司对前述相关人有额外支付(不管是报酬或其它)时,SEC有权提请联邦地区法院签发临时命令要求公司在法庭监督下,将支付先存入生息的第三方帐户45天。

  (ii) 标准。——(i)条规定的临时命令应该在通知和听证后签发,除非法庭认为执行命令前的通知和听证不实际或违反公共利益。

  (iii) 有效期。——(i)条规定的临时命令应该——

  (I) 立即生效;

  (II)向有关方出示传票;和

  (III)除非取消,否则法院的法定限制和中止行为一直有效并持续45天。

  (iv)延期权力。——本段所述命令的有效期可以由法院根据出现的合适的理由最多延长45天,只要总共期限不超过90天。

  (B) 判定有罪时的程序。——

  (i) 判定有罪。——如果在(A)段中的临时命令过期之前(包括延长期)。发行人或(A)段中的其他有关人被认定违反联邦证券法,命令在法庭的批准下继续有效,直到经过其它司法程序得出结论。并且发行人和其他相关人有权申请对命令的复议。

  (ii) 判定无罪。——如果在(A)段中的临时命令过期之前(包括延长期)。发行人或(A)段中的其他有关人被认定没有违反联邦证券法,涉及第三方的契约应该在45天期满时停止(或在延长期满后),引起争论的支付(和利息)应归还发行人和其他相关人。”

  (b)技术性修订。——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C(c)(2)节,删去“这个”,插入“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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